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次私募擬參
與應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
」之「私募專區」。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普通股總股數上限為1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在上限10,000仟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通
過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私募總
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
,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
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
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擴大產品推廣銷售、改善財務結構及充
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
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
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
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
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
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向主管機關
申請上市櫃(興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
股數、分次發行內容、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除私募定價成數
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法令及主管
機關規定暨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處理一切
發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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