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股東會通過解除公司法第209條有關新選任董事及其代 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08/05/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東昇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賢忠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文雄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施火灶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昕杰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昇
兼任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長、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
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新輝光電(股)公司董事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昕杰
兼任友輝光電(股)公司總經理、新輝光電(股)公司總經理
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副理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賢忠
兼任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副董事長、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文雄
兼任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新輝光電(股)公司監察人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火灶
兼任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總經理、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
新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8/05/13~111/05/12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
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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