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與北京墨元醫藥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產品銷 售及開發等相關協議
1.事實發生日:107/03/09
2.契約相對人:北京墨元醫藥技術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03/0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北京墨元醫藥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墨元),分別針對
本公司開發之氨磷汀聚乙二醇注射液(下稱合同產品) 應用於
「急性輻射傷害保護」和「癌症患者放、化療併發症的預防
與治療」之2個適應症於中國大陸(包括香港及澳門),及合同
產品應用於「癌症患者放、化療併發症的預防與治療」適應
症於日本及韓國,授予墨元於各該區域獨家開發權及銷售權
等事宜,分別簽署相關協議。
墨元依據相關協議將執行合同產品在各該區域之藥物註冊與
臨床實驗,及負擔全部費用,暨處理合同產品上市後之生產
及銷售等事宜。本公司將依中國大陸開發進度階段,取得許
可費及酬金,合計人民幣貳仟參佰參拾萬元,並分享藥品上
市後銷售提成費(提成比例為合同產品銷售額的6.5%),墨
元在中國大陸之許可費將依據下列里程分次於收到發票15日
內給付:
(a)合同簽署/生效。
(b) 交付現有藥物審批所需相關技術文件、化學製造分析數
據及動物與臨床相關數據等,並經墨元複核、重複本公司動
物幅照試驗證明與本公司試驗結果相比非劣。
(c)「癌症患者放、化療併發症的預防與治療」適應症獲CFDA
批准『藥物臨床試驗批件』。
(d)「癌症患者放、化療併發症的預防與治療」適應症獲CFDA
受理NDA(New Drug Application)。
(e)「癌症患者放、化療併發症的預防與治療」適應症獲CFDA
批准上市許可。
另日本及韓國之許可費,則於前述(b)及(c)項里程及「
癌症患者放、化療併發症的預防與治療」適應症獲該區域藥
品監管機構批准上市許可,各自達成時分次於收到發票15日
內給付。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獨家及保密條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本案對公司長短期營運具有正面的影響,然未來營收具體貢獻
金額,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每月營收之公告訊息及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訊息為主。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透過此次合作,除許可費等收入可挹注本公司營收外,也期
許結合墨元之資源,拓展本公司合同產品(即氨磷汀聚乙二醇
注射液)的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日 本及韓國市場,
希望進一步提升本公司於該等市場之知名度,為 本公司其他
產品未來進軍該等市場奠定基礎,提升本公司綜合競爭力,實
現後續全球化 戰略目標,增添本公司營運長期成長動能。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
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