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5/08/25
2.發生緣由:三信商業銀行(股)公司與百分百持股之子公司
三信銀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於105年8月25日經雙方召開董
事會決議通過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基準
日暫定為106年1月1日。合併後三信銀保經之帳列資產、負
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三信銀
行概括承受。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通知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三信銀保險
經紀人(股)公司之債權人對上開合併決議有異議者,
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二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逾期視為無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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