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57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下稱系爭特別股)民國96年1月5日至
96年4月27日止之股息新臺幣(下同)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及臺灣
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結果通知書,其判決主文為: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富邦人壽於97年8月間已將系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本件係於轉換為普通股後,
始起訴請求轉換前之系爭特別股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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