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19
2.變動之性質:會計估計變動
3.變動之理由:
為使本公司資產之攤銷方法更能有系統而可靠反映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
消耗型態,擬自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起,
將營運特許權資產之攤銷方法由運量百分比法改為直線法。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
本項估計變動使104年度之攤銷費用增加約新台幣14.53億元。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本公司辦理財務解決方案,延長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間35年,使得未來剩餘53年
之特許期各年度運量相對難以合理估計,並影響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金額之可靠性,
無形資產之消耗與運量之相關性也隨之降低。相較於運量百分比法,採直線法較能
合理而有系統表達未來資產攤銷情形。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何瑞軒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公司)之營運特許權資產現行
係按運量百分比法攤銷。運量百分比法係按當期實際運量或預計運量較高者佔
高速鐵路營運剩餘特許期間預計總運量之比率計提攤銷,當實際運量與預計運
量有重大差異時,台灣高鐵公司委託外部專家進行運量研究,並根據修正後
剩餘特許期間預計總運量調整以後年度之攤銷。
三、台灣高鐵公司考量營運特許權資產自通車營運日(民國96年1月5日)起採運量
百分比法攤銷迄今,預計總運量因時空環境及經濟情勢轉變而波動,其間亦顯示
營運特許權資產經濟效益之消耗與運量漸非高度相關,繼續採用運量百分比法將
無法適切反映營運特許權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另「高鐵財務解決
方案」生效而延長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時,未來剩餘之特許期間亦延長而使各
年度運量準確估計之困難度增加,從而影響營運特許權資產攤銷金額之可靠性。
相較於運量百分比法,營運特許權資產採直線法攤銷較能有系統而可靠反映
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亦符合未來趨勢,應有其合理性。
四、台灣高鐵公司考量實際需要,參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作業時程,於台灣
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當月起,將營運特許權資產
之攤銷方法由運量百分比法改為直線法。
五、經複核台灣高鐵公司之聲明及相關資料,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12.因應措施: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業於104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最近一次
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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