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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 高鐵應買回11億特別股 交部:對財務有致命影響力

  高等法院昨(3)日判決,高鐵應買回中華開發工銀及欣陸國際等共計近11億元的特別股股份。台灣高鐵表示將再上訴,但交通部預估該案1個月內將三審定讞,恐引發贖回潮,對高鐵將有「致命的影響力」。

  開發工銀及欣陸國際等兩家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請求高鐵買回特別股股份的訴訟。高院民事第13法庭庭長蕭艿菁等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昨天宣判高鐵都敗訴。

  台高公司已表示要上訴最高法院。未來三審若判決高鐵敗訴確定,高鐵將面臨所有購買高鐵不同年度所發行的特別股股份買回的壓力。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高鐵應再給付欣陸國際1.230億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另,高鐵應再給付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9510億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高院合議庭在判決主文中所提「再給付」的緣由是,開發工銀在民國93年8月間認購高鐵所發行丙種記名第五次可轉換特別股共1億752萬6000股,每股認購價格9.3元。

  但開發工銀向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時,僅針對其中的52萬6,000股訴請高鐵買回,士林地院在102年12月26日判決開發工銀勝訴;上訴二審後,開發工銀再追加請求高鐵買回其餘的1億700萬6,000股,按每股9.3元計算即9.9510億元。開發工銀與欣陸國際如此的訴訟策略,主要是考量萬一官司打敗,必須按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用。因此,才先就一部分特別股進行訴訟;如今官司打贏,高院也判訴訟費用由高鐵負擔。

  高鐵都敗訴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高鐵與該兩公司所簽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的契約,期限為4年均已到期;二是公司法第158條在100年6月29日修正為「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得收回。」,亦即舊法原規定「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的股款」,才能買回高鐵所發行特別股的限制,業已不存在。

  交通部高鐵局表示,目前已提告的高鐵特別股訴訟案共有40件,其中要求贖回股本股息者共有6件,股息訴訟案則有25件,對高鐵財務影響最大的股本訴訟案則有9件;截至目前為止,凡是股本訴訟案,台灣高鐵全都敗訴。

  其中,大陸工程代表法人欣陸國際公司,要求贖回全數特別股共35億元,中華開發則要求贖回10億元,但目前台灣高鐵手上現金僅剩18億元;官員坦言,特別股敗訴若三審定讞將對高鐵財務有致命的影響力。<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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