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交通部
處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案號:無
2.事實發生日:104/02/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提請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協調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
之除外情事」、「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
營運事項之履行不可抗力情事」暨「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事件
及除外情事,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興建及營運事項之履行」
等三案(合稱高鐵協調三案)迄今協調無著,且囿於時效考量,爰依「台灣南北
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已於今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完成
仲裁提付事宜,請求交通部(即相對人)合理補償本公司(即聲請人)之損失。
(2)前揭三案依序之請求內容如下:
a.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9億9004萬1320元及依「請求金額附表」所列金額
分別自其起息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b.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05億9000萬元暨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給付之金額得以本金新台幣305億9000萬元折算
相當於延長興建營運合約第2.2.1條所定之特許期間或其他適當補償方式。
c.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60億4159萬1425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辦理高鐵協調三案後續仲裁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視仲裁判斷之結果再為研析是否影響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基於仲裁策略之考量,本次提付仲裁之聲明僅係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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