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 及給付97年度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收回甲種特別股及未給付97年度股息為由,
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整,及其中5,000,000元自99年
2月27日起、其餘25,00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7日上午09時30分於該院第3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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