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
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
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
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
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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