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公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292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民國(下同)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請求之金額為
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國泰世華請求本公司應
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
遲延利息。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前於103年9月30日就本案宣判結果為部分敗訴進行公告,茲補充公告判決主文
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
裁判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
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壹拾
陸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十六,餘由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四。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
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為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
陸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為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
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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