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財務危機嚴峻,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修正草案,政府強制接管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一旦政府啟動強制接管,民間機構要釋出指揮權,且民間的董事會、股東會等決議,都不能妨礙主管機關或接管人處置或指揮,
交長葉匡時強調,強制接管不等同於強制接收,目前粗估,若必須走到最後強制接收,由政府買回地步,政府需斥資近4,000億元。官員說,這項修法只是增訂強制接管法源,基本上備而不用,不意味要立即啟動強制接管。
台灣高鐵財務累計虧損500多億元,若下半年面臨要買回特別股的壓力,至少需籌措約400億元,資本額1,053億元台灣高鐵恐面臨破產命運,因此交通部正擬訂各種避免台灣高鐵破產腹案,第一優先是減資再增資,在增資過程中確定增加泛公股投資,交長葉匡時有目標對象,尚不願透露,盼台灣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年底前可以明朗化。
政府強制接管也是因應高鐵財務危機方案之一,獎參條例過去雖訂營運接管辦法,但無法源依據,且行政命令不能限制人民權利義務,這次修法提升至法律位階,將政府強制接管權利義務、營運虧損時由誰負責、接管費用分攤訂得更清楚。
修法規定,民間機構發生經營不善或重大違約缺失時,交通部為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可強制接管」;修法通過,這項規定一旦立法,也適用在財務吃緊的高雄捷運。
這次增訂主管機關或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辦理不得違反,也就是說,民間機構必須釋出指揮權,以防債權不當移轉或持續擴大。
另增訂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員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主管機關或接管人之處置或指揮,若違反無效。官員說,法條明訂後,民間公司不能拿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來阻擋或反抗政府的強制接管營運。
一旦強制接管原因消失,即可解除接管,例如民間機構營運已完成改善等。接管期間產生營運利益全歸被接管公司所有,而接管期間產生的費用,交通部不必分攤,歸被接管對象負責。政府接管後,原始股東仍擁有資產,在財務重整時如減資,原始股東仍須承擔減資後的損失。
官員表示,強制接管並不等同「強制接收」,並非所有權歸政府,若政府要強制接收,仍須啟動第三公正人鑑價機制,清算產權由政府買回,強制接收也是因應高鐵財務多項腹案之一。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