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
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
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a.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四種特別股80萬股,每股9.3元,計7,440,000元。
b.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25萬股,每股9.3元,計2,325,000元。
4.處理過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
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8月12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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