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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6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0元,採無償發行新股方式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8,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1,800,000股普通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既得條件:依整體績效、服務年資及個人績效皆達成為既得條件。 1.整體績效:以本公司民國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的平均稅後每股盈餘達到新台幣2元以上。 2.服務年資: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屆滿三年。 3.個人績效:於期間內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個人考績表現達本公司 所訂之目標。 4.符合以上3項條件,可既得100%股份。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 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等之處理: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 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2.留職停薪:遇員工辦理留職停薪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 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自復職日後再續計至符合 任期要求後才達既得條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 3.遇員工辦理退休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喪失其 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4.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被資 遣生效日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轉調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可於離職時全數既得。因受職業災害致 死亡,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 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一般死亡 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 不得繼承,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發展潛力及其他 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02年3月18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之平均成交均價新台幣14.31元計,設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25,758,000元,假設102年09月01日發行,發行後 102年度、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2,862,000元、 8,586,000元、8,586,000元及5,724,000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目前流通在外股數39,145,711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4.60%。對每股盈餘的影響各約 0.07元、0.22元、0.22元及0.15元,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運預計將持續呈成長趨勢, 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 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並無所有權,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 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 其他普通股相同,並且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 事項皆委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分配原股 東配(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 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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