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公司為籌措興建資金,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可轉換特別
股,與認購特別股的中技社訂定契約載明前2年年利率9.5%。不
料資金募集後,卻主張高鐵已開始營運,依公司法股利分派原則
要先彌補虧損再發股利。中技社認為高鐵違約,告進法院。台灣
高等法院昨日判決,高鐵敗訴,應依約給付2億1,238萬餘元股息
,且按年息5%加計利息。
民國94年9月間,高鐵辦理94年第2次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
換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9.3元,股息為前2年年利率9.5%,後2年
年利率為0%。
財團法人中技社根據高鐵所提供,經由經濟部核准發行私募特
別股及發放股息等的函文及風險預告書內容,判斷98年7月之前
投資,應可獲取適當的股息報酬。
94年9月30日,中技社認購高鐵丙種特別股29億9,999萬4,000元
,並且先後在95年10月及96年9月間,獲得94年及95年兩年度丙
種特別股股息3億5,761萬餘元。
但有關96年度的股息,即從96年1月間至96年9月間的股息2億
1,238萬餘元,高鐵卻以該公司已在96年度全線通車營運為由,
表示97年度將不再發放96年度的特別股股息,將累積到高鐵有盈
餘的年度再予發放。
中技社無法接受高鐵的說法,雙方對簿公堂。高等法院判決指
出,經查,高鐵在94年9月向華航基金會發函強調,高鐵預估在
98年7月完成各車站工程後,全線通車開始營運;函文中並解釋
,在未開始營業前,得依公司法規定發放建設股息。
高鐵同時在向中技社募資時表示,所謂的開始營業日,是指在
苗栗、彰化、雲林等站工程竣工完成前。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林金村,法官周祖民及王麗莉等3人因此認定
,在96年間,高鐵苗栗等3站並未完工,中技社依雙方簽訂認股契
約判斷,高鐵96年度既未「開始營業」,中技社請求給付股息,
依約有據。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