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02
2.減資基準日:99/09/30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依據本公司99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減資,業經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5821號函核
准,現擬辦理全面換發股票作業,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就換發股票作業相關事宜,擬定本作業計畫。
二、本次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已發行普通股
328,380,02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金額總計新台幣
3,283,800,250元。
三、本次辦理分割減資新台幣1,500,0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150,000,000股,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有股份比例減少之,減少比率約為45.678783%。
四、分割減資後發行股數178,380,025股,每股金額10元,實收資
本額為1,783,800,25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
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約
543.21217股(即每仟股減少約456.78783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
畸零股依減資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擬授權董事長按面額
洽特定人承購之。本次分割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
作業配合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
同。
六、分割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分割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訂為民國99年9月30日,並
自99年10月22日開始全面換發新股票。
(二)為配合上述換股作業,舊股票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至99年10月
21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登記。
(三)為配合上述換股作業,舊股票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99年10月
21日止,停止在市場買賣。
(四)新股票興櫃日期訂為民國99年10月22日。自新股票興櫃之日起
原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五)減資後之新股權利義務均相同。
七、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一)由於本公司本次減資全面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即不再印
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
,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
(二)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
過戶),請於99年9月14日(含)前將股票送存入貴 股東於證券商開設
之保管劃撥帳戶即可,未能在99年9月14日(含)前送存於證券商開設
之保管劃撥帳戶者,請於99年10月20日起持股票、印鑑章至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代收手續。
(三)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股票未能辦妥過戶者,須俟新股換發日(99
年10月22日)後,股東持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
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過戶及換發股票
手續。
(四)已送存於證券商開設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開始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
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五)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 21811911
。
八、其它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計劃書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
定後辦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99/09/30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99/10/22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