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022.減資基準日:99/09/30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一、依據本公司99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減資,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5821號函核准,現擬辦理全面換發股票作業,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就換發股票作業相關事宜,擬定本作業計畫。二、本次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已發行普通股328,380,02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金額總計新台幣3,283,800,250元。三、本次辦理分割減資新台幣1,500,0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50,000,000股,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有股份比例減少之,減少比率約為45.678783%。四、分割減資後發行股數178,380,025股,每股金額10元,實收資本額為1,783,800,250元。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約543.21217股(即每仟股減少約456.78783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減資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擬授權董事長按面額洽特定人承購之。本次分割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六、分割減資換發股票日程(一)分割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訂為民國99年9月30日,並自99年10月22日開始全面換發新股票。(二)為配合上述換股作業,舊股票自民國99年9月17日起至99年10月21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登記。(三)為配合上述換股作業,舊股票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99年10月21日止,停止在市場買賣。(四)新股票興櫃日期訂為民國99年10月22日。自新股票興櫃之日起原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五)減資後之新股權利義務均相同。七、換發之程序及手續(一)由於本公司本次減資全面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即不再印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二)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請於99年9月14日(含)前將股票送存入貴 股東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即可,未能在99年9月14日(含)前送存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者,請於99年10月20日起持股票、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代收手續。(三)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股票未能辦妥過戶者,須俟新股換發日(99年10月22日)後,股東持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過戶及換發股票手續。(四)已送存於證券商開設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開始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五)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 21811911。八、其它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九、本計劃書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後辦理之。4.換發股票基準日:99/09/30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6.新股預計上市日:99/10/22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