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債券溢價攤銷列入計算未分配盈餘得減除的項目,不被
國稅局認定,許多人壽保險公司因此被國稅局開單補稅,行政法
院因而增加不少訟源。富邦人壽93年度營所稅申報時,被國稅局
剔除列在利息收入減項的5.83億餘元,應補稅額 1.52億餘元,富
邦人壽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被判決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債券利息收入計算方式,在96年7月13日
修法公佈生效後,按取得成本及有效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但並沒
有增訂「追溯條款」,因此,無法逆推財政部的函釋承認溢價攤
銷應作為利息收入的減項。
富邦人壽93年度申報營所稅,列報利息收入111億餘元,國稅
局查核時認為,富邦人壽列債券溢價攤銷數5.83億餘元在利息收
入減項,不合規定,不予認列,核定富邦人壽應補稅額1.52億餘
元。
保德信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蘇黎世產物保險、國泰產物保
險、康健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都曾有類似情況,遭補徵鉅額稅款
,並在行政訴訟中被判敗訴。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