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將在25日推出「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
部發佈解釋,股票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稅率為10萬分之4。
財政部表示,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佈期交稅條例第2條條文
的立法說明,第2條第1項第1款「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
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
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按結算的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
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或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課
徵之。
期交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
算差價者,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以10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易稅,
因此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10
萬分之4。
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
分之0.1調降為10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
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
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規定。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