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8/09/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簡鴻文,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張明杰,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兆豐證券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3)蘇松欽,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姜禮釷,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股務、期貨
(2)期貨、證券
(3)金控
(4)保險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098/09/23~101/09/22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由董事會依
法行使股東會職權,經主席徵詢各董事後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
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
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修正98年8月26日公告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
議董事競業禁止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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