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延期繳款作業,業經93/03/23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30110325號函核准,原股款繳
款期間由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延長至九十三年
六月十六日止。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延長繳款期間相關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除權基準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本公司員工及已繳納股款之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迄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1.對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前已繳款之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1.4%(註一)/365〕
註:
一、利率係以台灣銀行93.03.16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二、實際退款日暫訂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
到退回款項之日期為之;另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三)對於已繳款之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
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它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繳款者所
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四)延長增資期間計劃之可行性:本次現金增資案除已繳款之原股東、
員工外,針對原股東自動放棄認股部份,已由負責人洽特定人承諾悉
數認購並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致使原增資案期限往後順延三個月。
(五)承上所述,如因延期以致損及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
者,本公司及其負責人承諾願負利息損失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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