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6/12/12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106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現金
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7年3月19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11日
金管證發字第1060046170號函准予備查。
(2)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06年12月19日,為因應特定人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
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擬將特定人認購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7年3月19日,現金
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3.因應措施:
(1)為保障原股東之權益,本次現金增資延後募集完成致原股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
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二、申請期間:
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19日止。
三、申請方式:
適用本補償方案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不同意延長募集期間或因其他原因已無
認購意願,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同意
延長募集期間並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退還股款之條件及退還金額:
適用本補償方案之原股東及員工已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送達「認股撤回
暨股款退回申請書」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
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7%(註1)/365 】
(註1:臺灣銀行106年10月16日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2)承諾書如下: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一○六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
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9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36522號函申
報生效在案。為使此次資金募集順利完成,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
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等受有法律上之損害,本公
司董事長願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 林 清 棠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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