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3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10元,發行新股方式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於股東常會決議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屆滿下列
各既得期限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
任職屆滿一年:既得60%
任職屆滿二年:既得40%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被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
就其被獲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
條件,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算既得期限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死亡、轉調關
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3.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包括但不限於育嬰、傷病及服兵役)者,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授予員工及其所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
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
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
酬委員會同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估算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1,670仟元(暫以105年5月5日收
盤價新台幣21.67元擬制估算)。第一年為新台幣4,668仟元,第二年為新台幣7,002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二年度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12元及0.18元(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9,597,870股計
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未達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
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
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