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2/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募人需藉
本身技術或通路,以協助本公司拓展亞洲業務。
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12,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12,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不超過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為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之五成為訂定依據。
(2)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之五成為訂定依據,因該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另洽請獨立專家出具私募價格合理性意見書,以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
股東臨時會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
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募得資金將用於技術策略合作及亞洲市場佈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次私募係為強化本公司亞洲市場開拓及產業互補等發展引進
策略聯盟對象,因私募方式具籌資迅速簡便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長期
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
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
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因素環境變更而須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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