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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智聯服務 | 澄清媒體報導 |
1.傳播媒體名稱: 聯合新聞網、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等 2.報導日期:109/12/17 3.報導內容: (1) 聯合新聞網、經濟日報:智聯 今年EPS拚2.66元 ……法人看好下半年毛利率都將維持在高檔水準,帶動今年全年每股純益挑戰 2.66元……預期全年營收、獲利可望同步增長……預期今年全年營收將不如2019 年……估下半年毛利率維持高檔,全年每股純益挑戰2.66元。 (2) 工商時報:智聯 今年獲利雙位數成長可期 ……看好下半年科技產業客戶在系統軟體優化專案,及廠房產系統需求提升, 帶動智聯服務毛利率穩站高檔,法人樂估全年獲利表現將有兩位數年增幅…… 下半年則因科技業客戶在外包專案派遣人力需求增溫,推升非硬體銷售業務 比重,拉抬毛利率穩站高水位,獲利能力亦進一步提升。法人預估,智聯服 務第四季營收表現約與第三季持平,同時在外包人力業務持續增溫下,拉升 獲利能力有明顯季增,單季營益率及稅後淨利皆將較第三季回溫,預期全年 度營收將落於9∼10億元,稅後淨利以年增二∼三成幅度、突破3千萬元大關。 展望明年,智聯服務在積極擴展目前比重僅10%以下的金融產業客戶外,亦 已鎖定搶進中南部許多傳產製造業的隱形冠軍,預計將在明年後進一步挹注 智聯服務營運成長動能。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之相關財務業務資訊,係屬媒體或其報導所稱法人自行推測,有關 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相關資訊,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為準。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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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達航科技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
1.事實發生日:109/11/16 2.公司名稱:達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109年11月16日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 (一)通過本公司銀行額度申請及續約申請案。 (二)通過集團大陸子公司廣東達航電子有限公司銀行額度續約申請案。 (三)通過集團大陸子公司東莞達程電子有限公司資金貸予廣東達航電子有限公司案。 (四)通過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委任獨立性評估案。 (五)通過一○九年度委任簽證會計師及簽證公費案。 (六)通過制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七)通過修訂本公司「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 (八)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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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鈺鎧科技 | 公告109年11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
1.事實發生日:109/12/18 2.公司名稱:鈺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本公司103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偏高達70.48%, 依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040100787號函要求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每月底前公告自結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109年11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財務比率 負債比率=59.04% 流動比率=132.8% 速動比率=77.3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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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錫安生技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17 二、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0/01/28上午10時 三、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16號6樓 四、召集事由 (一)選舉事項:改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 (二)其他議案:解除本公司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三)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12/30 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1/28 六、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截至本次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之 股東名簿記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臨時會議案及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相關受理資訊如下: (一)應選名額:獨立董事1名。 (二)提案及提名期間:109/12/21~109/12/31(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提案及提名處所: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16號6樓) (四)以上所提其他未盡事宜,均依本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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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錫安生技 公 | 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17 二、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0/01/28上午10時 三、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16號6樓 四、召集事由 (一)選舉事項:改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 (二)其他議案:解除本公司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三)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12/30 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1/28 六、依據公司法192條之1規定,截至本次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 記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 出股東臨時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相關受理資訊如下: (一)應選名額:獨立董事1名。 (二)提名期間:109/12/21~109/12/31(至下午5時) (三)提名處所: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16號6樓) (四)以上所提其他未盡事宜,均依本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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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錫安生技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授權人訂定之。
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職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為決定之原則,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備查。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發行人』)第六十條 之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 股權人累計取得『發行人』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9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900,000股。
四、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 (『發行人』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時程及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屆滿2年 25% 屆滿3年 5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七年(『發行 人』第五十四條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免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 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十日內行 使之。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 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十日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十日內行使之。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五、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六、認股價格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 相關規定調整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 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七、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 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 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 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將於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十一月三十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 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 生效;修訂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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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國鼎生物科技 興 | 國鼎生技研發中用於治療新新冠肺炎(Covid-19)新藥Antroquinonol( |
國鼎生技研發中用於治療新新冠肺炎(Covid-19)新藥Antroquinonol(Hocena),通過秘魯衛生部(SECTOR SALUD)藥品臨床試驗審查,准予在秘魯進行人體二期臨床試驗。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公司名稱: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國鼎生技於109年12月17日接獲通知,秘魯衛生部(SECTOR SALUD)核准本公司研發 中新藥Antroquinonol(Hocena)在秘魯執行新冠肺炎(Covid-19)人體二期臨床試驗。 (2)國鼎生技除了於109年10月16日開始在美國進行新冠肺炎病患之收治外,也將透過 國際CRO機構與秘魯之醫療機構合作收治病患,進行全球多國多中心之新冠肺炎 (Covid-19)人體二期臨床試驗。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Antroquinonol(Hocena) / GHCovid-2-001 (2)用途:針對輕度至中度新冠肺炎住院患者的安全性及功效性評估之第二期人體試 驗。 (3)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口服劑型/二期臨床試驗。 (4)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A.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通過秘 魯衛生部(SECTOR SALUD)核准在秘魯進行新冠肺炎(Covid-19)人體二期臨床試 驗。 B.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C.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D.已投入之累計研發費用: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暫不揭露。 (5)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 A.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將依臨床進度調整。 B.預計應負擔之義務:該小分子新藥係國鼎生技獨立研發,擁有100%專利權,僅須 完成並通過相關臨床試驗即可申請上市許可。 (6)目前該新藥所適應病症之市場狀況、現有治療相同病症之主要藥物等資訊:根據世 界衛生組織(WHO)截至109年12月16日之統計數據顯示,全球新冠肺炎確診案例已逾 7,219萬例,死亡案例逾163萬例,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快速擴散中,整體市場狀況難 以估計。目前全球用於治療新冠肺炎之新藥,僅有經美國FDA核准的吉立亞醫藥公 司Gilead Sciences Inc)之瑞德西韋(Remdesivir)為新冠肺炎住院患者的治療藥 物。 (7)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 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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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欣耀生醫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O九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17 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公司,且有控制力之子公司之員工 (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如下)為限。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人員 (如:約聘人員、顧問),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經理人 與具員工身份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認 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自發行當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25 % 屆滿三年 50 % 屆滿四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之一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 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 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 司)為繳款金額。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三)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 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認 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即視同放 棄受領權利。 (二)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意 書之規定。 (五)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 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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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信實保全 | 代子公司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參與交通部臺灣 |
代子公司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參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至112年臺北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得標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0/01/01~112/12/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10年至112年臺北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務 採購案」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本案尚未簽約,若有相關限制條款,將再另行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契約將對信實公寓公司之業務有正面之實質挹注。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至112年 臺北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承攬。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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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信實保全 | 代子公司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參與交通部臺灣 |
代子公司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參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至112年宜蘭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得標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0/01/01~112/12/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10年至112年宜蘭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務 採購案」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本案尚未簽約,若有相關限制條款,將再另行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契約將對信實公寓公司之業務有正面之實質挹注。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至112年 宜蘭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承攬。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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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永虹先進材料 興 | 公告本公司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9/12/17 2.重要決議事項: (1)補選本公司二席董事(含獨立董事一席)案。 (2)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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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森崴能源 | 本公司與星崴電力(股)公司簽訂七股「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統包工程 |
本公司與星崴電力(股)公司簽訂七股「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統包工程承攬契約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星崴電力(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承攬星崴電力(股)公司七股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統包工程,依星崴電力(股)公司認可之實際完工瓩數結算工程款,總價款為 新台幣4,263,798仟元(未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增加本公司營收及獲利。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增加本公司營收及獲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契約起迄日期為為109/12/17至保固期滿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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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永虹先進材料 興 | 公告本公司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
1.發生變動日期:109/12/17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陳建勳:本公司總經理 獨立董事 張漢卿: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 5.異動原因: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 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陳建勳 0股 獨立董事:張漢卿 0股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28~111/06/27 8.新任生效日期:109/12/17 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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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森崴能源 | 本公司與彰苑風力發電(股)公司及北苑風力發電(股)公司簽訂風力發 |
本公司與彰苑風力發電(股)公司及北苑風力發電(股)公司簽訂風力發電電廠維護保養暨系統效能保證合約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彰苑風力發電(股)公司及北苑風力發電(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承接彰苑風力發電(股)公司及北苑風力發電(股)公司委託風力發電 電廠處所之風力發電設備保固、維護及保養;彰苑風力發電(股)公司及北苑風力 發電(股)公司自太陽能電廠併聯日起算20年,總計支付新台幣460,800仟元 (未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增加本公司營收及獲利。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增加本公司營收及獲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契約起迄日期為自本電廠設備併聯日起,於商業運轉發電日起算 屆滿20年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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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森崴能源 | 本公司與星崴電力(股)公司簽訂七股太陽能電廠維護保養暨系統效能 |
本公司與星崴電力(股)公司簽訂七股太陽能電廠維護保養暨系統效能保證合約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星崴電力(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承接星崴電力(股)公司委託七股太陽能電廠處 所之太陽能設備保固、維護及保養;星崴電力(股)公司 自太陽能電廠併聯日起算20年,總計支付新台幣775,236仟元(未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增加本公司營收及獲利。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增加本公司營收及獲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契約起迄日期為自本電廠設備併聯日起,於商業運轉發電日起算 屆滿20年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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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百聿數碼創意 興 | 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總經理任命案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 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09/12/1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承宏、董事長兼執行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志緯、技術長兼影像後期製作處處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因應營運發展需要 7.生效日期:109/12/17 8.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正填寫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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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大同精密化學 興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林郭文艷董事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訴字第449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今日獲悉投保中心提起之裁判解任訴訟,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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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永虹先進材料 興 | 公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異動 |
1.發生變動日期:109/12/17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張漢卿:本公司獨立董事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 6.異動原因: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補選一席獨立董事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28~111/06/27 8.新任生效日期:109/12/17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委員任期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111/06/27)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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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永虹先進材料 興 | 公告本公司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
1.股東會決議日:109/12/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 張漢卿 先生 兼職公司: 鴻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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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優你康光學 興 | 公告更正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之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換發股票 |
公告更正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之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換發股票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誤植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之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換發股票基準日 6.因應措施: 原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110/03/08 更正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110/03/06 原換發股票基準日:110/03/08 更正換發股票基準日:110/03/06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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