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SOGO百貨與聯名卡發行銀行國泰世華之間的違約訴訟案,
昨(12)日台北地院判一審判決:太平洋SOGO有違約情事,必
須賠償國泰世華4億元,並維持國泰世華卡友在太平洋SOGO的購
物優惠。
太平洋SOGO百貨總部財務本部副總經理羅仕清回應,「這項判決
太不公平了」,在收到起訴書後,太平洋SOGO將依法提起上訴,
尋求二審公平的判決。
太平洋SOGO昨晚並發表聲明:台北地院審理本案並未深入調查太
平洋SOGO是否確有違約,以及國泰世華銀有無損失或程度如何,
便認定太平洋SOGO應給予4億元的「天價」違約金,極不公平。
「終於吐一口氣了。」國泰世華銀對於這項官司勝訴表示欣慰,認為
正義得以伸張。發言人饒世湛表示,地院這項判決讓SOGO百貨不
能不承認雙方的新協議內容,相關持卡人到太平洋SOGO百貨刷卡
消費可享最優惠折扣的權益,將因此獲得法院的確認。
判決指出,國泰銀行的前身匯通銀行與SOGO在90年間訂有策略
聯盟合約書,取得獨家發行「SOGO聯名卡」的權利,持卡人到太
平洋SOGO消費,可享購物優惠。國泰世華銀行在92年合併完成
後,發卡量大增到200萬張以上,92年到94年間陸續有持卡人
反映,太平洋SOGO拒絕提供持卡人優惠。
國泰世華銀行多次去函要求太平洋SOGO改善,未有進展,因此告
上法院。依雙方合約內容,國泰世華銀主張太平洋SOGO須給付9
億元的懲罰性違約金,這還不包括預估損害7.5億元。
法院認為,策略聯盟合約是在90年間簽訂,在國泰、世華銀行合併
前的91和92年稅前盈餘有7.5億元。另外,太平洋SOGO在
94年間拒絕國泰世華合併之後所發行的信用卡持卡人享有聯名卡優
惠,依發卡量200萬到300萬張,太平洋SO-GO所獲得的轉
卡利益和銀行信用卡政策緊縮情形,認為違約金應酌減為4億元,且
從起訴狀送達日(95年1月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利息。
<摘錄經濟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