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與國泰世華銀行間的「SOGO聯名卡
」購物優惠爭訟,SOGO昨天再輸一城。台北地方法院判決,SO
GO禁止持有國泰世華銀信用卡的卡友,在SOGO消費時,享有等
同於「SOGO聯名卡」的九折優惠與受獲贈品,其行為違反雙方所
訂合約,造成國泰世華銀的損失,SOGO應給付國泰世華銀四億元
違約金及自今年一月六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五%計息。
這是SOGO繼今年三月卅一日法院判決,SOGO未經國泰世華同
意逕自發行集利卡,違反契約規定後,SOGO遭到的第二場敗訴官
司。
國泰世華銀對SOGO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片面主張終止雙方合
約後,停止對持有國泰世華銀信用卡友的消費優惠與贈品,所造成的
違約行為,向法院聲請SOGO應給付的違約金是九億元。但法官蔡
政哲審理後,認為四億元的違約金給付較為合理。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件違約金給付官司,是因SOGO停止國泰世華
銀信用卡持卡人消費折扣優惠所引起,與三月間SOGO因違約自行
發行「SOGO集利卡」案是兩件事。因此,SOGO還必須面對國
泰世華銀針對集利卡,所受的損失,而向法院聲請預估兩年的損害金
額七億五千萬元,以及懲罰性違約金九億元的損害賠償官司。
國泰世華銀主張,九十三年、九十四年間,該銀信用卡友在SOGO
的消費金額年成長率分別是六九.二%及二六.七%,因此核算出九
十三年的年消費金額應達十七億餘元、九十四年應達二十五億餘元。
但由於SOGO拒絕給付購物優惠,導致九十三年當年卡友在SOG
O消費金額僅十億餘元,九十四年則近十二億元,與預估年消費金額
相較,消費金額損失合計約二十億元,加上信用卡手續費及循環利息
損失給六千多萬元,因此要求SOGO給付九億元違約金算是合理。
SOGO辯稱,雙方簽署策略聯盟合約書後,SOGO只獲得二億四
七○○萬元的轉卡費利益,相較於國泰世華銀在九十一及九十二年度
SOGO聯名卡的稅前盈餘七億五千萬元,已有明顯失衡,因此課予
九億元違約金顯然過於嚴苛。
法官考慮國泰世華銀發卡量約二、三百萬張,SOGO所獲得轉卡費
利益暨政府目前對發行信用卡政策緊縮等情形後,認為九億元的確過
高,因此判決,SOGO應給付違約金四億。SOGO對此一判決結
果,將提起上訴。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