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公司法173條之1規定持股達3個月且50%以上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主管機關認為「外資不能分拆參與召集」。交通大學教授葉銀華受訪表示,173條之1規定的是「召集權」,不是「表決權」;外資保管帳戶都可分割投票,理論應該也可以分拆參與召集。
金管會、經濟部最近討論公司法173條之1施行細則,認為同一保管銀行的外資股東們必須意見一致,才能參加50%持股的揪團。但市場人士比喻,外資如果不能參與50%揪團,又如何能參與臨股會的投票?「外資股東可分別行使投票權,但不能揪團進場投票」,豈不荒謬?
外資不能分拆參與召集臨股會,主管機關說是尊重保管銀行所提「不易認定有無持股3個月」的意見。但依今年7月31日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主持跨部會議討論公司法修正案,會議結論清楚載明股東依173條之1召集臨股會,應委任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並由股代開立持股達3個月且過半數的持股證明。
也就是說,認定外資持股時間是否不易,甚至是否過半?都是股務代理機構、亦即受委任券商的事,不應該由金管會、經濟部擅權認定實務有無困難,更不是依照保管銀行的意見。
台灣集保結算所於2014年底和全球最大電子投票平台業者Broadridge合作,建置「跨國投票直通處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處理機制,提供國內保管機構與發行人股務單位間客戶持股部位對帳、接收保管機構外國客戶跨國投票指示等服務。
Broadridge為美國上市公司,是國際最大的電子投票平台,主要服務全球專業機構法人。外資透過這個股務平台可以分割投票,公司也可透過這個平台徵詢外資股東支持。集保副總朱漢強指出,外資分割投票行之有年,目前都很順利沒有問題。
外資抨擊,要求外資保管銀行必須協調出一致意見,才能擔任共同召集人,公司派只要假裝成外資到有投資自家公司的外資保管銀行開戶,委託買進幾張自家股票,遇到市場派要召集股臨會就反對參與揪團,讓整個外資保管行不能加入召集,形成少數挾持多數的不公平現象。
外資表示,政府一旦設下這個路障,同一個保管銀行帳戶可能有九成的股東要參加臨股會,卻被一成的股東否決,這是干預股東投票意志,把意見不同的股東綁在一起,損害外資股東的財產權及股東權,會面臨提告求償,也讓公司法173條之1形同具文。
律師張晉豪認為公司法173條之1如果限制外資不能分拆參與持股50%召開股臨會,恐有過度解釋法令、濫用行政權力之虞,逾越公司法181條有關分割投票的立法意旨。臺北商業大學教授李禮仲認為,對外資股東參與臨股會的召集設限,是侵害股東權益,不符合公司治理。<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