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30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配發予員工,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
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
機關申報,並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
行。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1)指標A:在職(發行股數以1,400,000股為限)。獲配對象為本公司重要員工。
既得時點為: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
在職者,可既得獲配之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
在職者,累計可既得獲配之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算屆滿3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
在職者,累計可既得獲配之7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D.自給與日起算屆滿4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
在職者,累計可既得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指標B:特殊或重大貢獻(發行股數以600,000股為限)。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
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既得時點為: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
在職者,可既得獲配之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
在職者,累計可既得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
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免職及資遣):
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終止僱傭關係當日即視為
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本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
(4)退休:
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依照本發行辦法之既得
條件時程比例,既得股份。
(5)一般死亡:
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
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其獲配但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
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仍可依照本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程比例,既得股份。
(7)調職:
A.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員工轉任至關係企業時,其獲配但尚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依照本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程
比例,既得股份。
B.員工如因個人因素自請調職轉任至關係企業時,視同員工自願離職,自離
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員工獲配股票經認領且實際發行後發生或有繼承,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
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
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可獲配之員工及其可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
事或具公司經理人身分,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