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投資人拋棄股份作業將有重大變革,新措施對於依法須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申請社會救助的(中)低收入戶及其他有資產管理需要等投資人權益,將得以確實維護。
集保結算所表示,依現行規定,投資人集保帳戶內若有下市櫃、下興櫃,且無股務承辦單位的股票,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可供賣出,或因公司處所不明,無股務單位可尋,致無法順利拋棄所持有的股份,其所有權仍屬投資人,造成須辦理申報的公職人員,每年須重複申報已無價值的股分;或者導致實際已遭逢經濟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喪失得請領扶助金權利,嚴重影響權益。
經濟部商業司邀集金管會、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討後,已在今年1月作成解釋,投資人只要將其拋棄股份的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登記地址,即生效力。
另為方便實務作業,投資人可採通知發行公司的郵局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股份拋棄作業。<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