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向台糖等價購竹南2期擴建用地,稅捐單位因此
課徵59萬餘元印花稅。不過法院昨天判決,此件購地交易契約,
並不具營利性質,竹科不必繳印花稅。
92年5月竹科與台糖、苗栗農田水利會協議,以5.9億元買下一批
地作為園區竹南二期擴建用地。竹科認為,行政機關買地,依印
花稅法規定是免納印花稅。稅捐處在同年6月也准予竹科的申請。
不料92年10月31日財政部發函指出,屬於園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
辦理預算,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竹市稅捐處為此重新調查竹科的情況,隨後認定竹科買下二期建
地的資金,編列在該園區作業基金項下,依財政部的函令援例辦
理,竹科與台糖等間的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據,也應貼印花
稅票。
竹科雖不服氣,但在92年12月先行完稅。但隨即在93年9月申請退
稅。但稅捐處不准,竹科一狀告進法院。不料,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在94年12月判決,竹科敗訴。
竹科認為,竹科的設立是為發展高級科技及工業技術與人才,有
其公共利益目的。竹科依土地徵收條例,可以徵收土地,雖然此
次與台糖等購地,是用協議方式價購,但若因此產生價購要課稅
,徵收就不課稅,而不從實質用途與性質上去判斷,顯然不公平
。於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連竹科購買土地是否為營利性質的事實
都沒調查清楚,就判決竹科敗訴,並不恰當。因此在96年9月13
日判決,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竹科價購土地不具營利性質,昨
天除判決撤銷新竹市稅捐處原課稅處分及訴願決定外,並在判決
,稅捐處應退還竹科59萬餘元稅款。
<摘錄工商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