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糖等國營事業的名稱遭他人註冊為公司名稱,智慧財產局商標
組組長洪淑敏表示,國內的國營事業成立久遠,且民眾印象深刻,國
營事業名稱已構成著名商標的要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否則侵害其
商標權。
由於公司與商標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不同,分別為經濟部商業司與智慧
局,凡向商業司申請登記名稱,以營業項目為審議標準,如台糖申請
營業項目為糖業,台糖房屋則以房屋仲介,因營業性質不同,商業司
准以成立。
但其實有些公司搭便車,使用一些著名商標的名稱,即使獲准公司名
稱,也違反商標法。
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指出,選定公司名稱為私法人的權利,並非政府
管轄,雖然國營事業遭侵權,商業司不會先行主動撤銷公司名稱,否
則演變出更多無名公司的存在,反而更有利於違法行為的發生。不過
,他建議,國營事業可依公平交易法或商標法,主動向侵權公司提告
。舉台積電公司為例,雖然「台積電」為公司簡稱,但其名稱曾遭冒
用,依據公平交易法,可對冒用名稱公司負責人除以罰鍰,而台糖可
依循相同方式。
根據商標法六二條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
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
,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識
別性、信譽,或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視為侵害商標權。
洪淑敏指出,國營事業名稱構成台灣著名商標,台糖與中油均可向法
院提出告訴,要求這些侵權公司民事賠償,賠償金則以商譽受損程度
界定。並且商標權屬私權力,國營事業要主張,才能捍衛權利。
至於台灣菸酒的產品則受到仿冒傷害,屬於公訴罪,警察等公權力可
介入,並侵害公司必須負起刑事責任。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