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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鑫品生醫科技 興 | 董事會通過發行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公告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 全職正式員工(包括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依法或依公司規定在育嬰假或留職停薪 期間之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 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3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或資遣、解僱):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 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惟前述30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被資遣或解僱者, 自生效日起亦即喪失認股權利。 2.退休 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均於退休日視為全部到期, 認股權人須於半年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憑證。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時 程比例限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且前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3.一般死亡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就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未及於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半年。 且前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均於事發 當天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半年內,由本人行使其全部認股權。 惟前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災害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 起半年內行使認股權。若未及於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 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半年。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且前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 之最後存續期間。 5.留職停薪(含育嬰假) (1)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 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IMG SRC="/WF_SQL_XSR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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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威豪聯合 未 | 公告本公司總經理暨發言人請辭 |
1.董事會決議日:NA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暨發言人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玉芬,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職缺待補 5.異動原因:總經理暨發言人請辭,自102年10月23日起生效。 6.新任生效日期: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原發言人為王玉芬總經理,茲委由代理發 言人余岳隆經理暫代發言人之職,另新任總經理暨發言人之任命案, 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屆時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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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三福化工 | 澄清102年10月23日鉅亨網有關本公司之報導 |
1.傳播媒體名稱:鉅亨網 2.報導日期:102/10/23 3.報導內容:專攻面板及半導體產業的電子特用化學品的三福化工(4755-TW) 敲定11月25日掛牌上市,掛牌價暫訂36元,並訂於今(23)日召開法人說明會。 三福今年在面板客戶需求增加下,上半年每股盈餘已達1.99元, 隨著進入下半年出貨旺季,加上新廠產能持續挹注,法人估計, 下半年營運將會優於上半年,全年每股盈餘挑戰4元......。 隨著新廠陸續完工,產能陸續開出,明年的營運將會比今年更好.....。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上述報導內容,純屬法人或媒體臆測,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並未對外公佈任何財務及銷售預測數字,每月營收以公告數字為主。 (2)各季營收依會計師簽證財報數字為準。 (3)有關本公司財務業務發展動向或經營成果之資訊,皆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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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商之器科技 | 公告本公司召開上櫃前業績發表會 |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02/10/31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2/10/31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艾美酒店三樓翡翠廳(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8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次業績發表會將說明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及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詢問重點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所要求本公司於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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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杏一醫療用品 | 因應本公司上櫃申請需要委託會計師出具內控專審報告 |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102/10/23 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01/07/01_102/06/30 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公司上櫃申請 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02/10/23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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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智泰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發言人異動事宜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02/10/2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根培 本公司副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遲威律 本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02/10/23 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67-2688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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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營邦企業 | 澄清102年10月23日鉅亨網報導有關本公司營收及獲利資訊 |
1.傳播媒體名稱:鉅亨網 2.報導日期:102/10/23 3.報導內容:...法人估計下半年營運將優於上半年,每股盈餘將挑戰上1個股本... 法人分析,下半年進入網安、伺服器拉貨高峰,成長性將較上半年更顯著,營邦全 年每股盈餘則有機會突破10元,續創公司歷年新高。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報導上所載均係市場及媒體推估,本公司並未 對外公佈財務預測資訊,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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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群豐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30,000 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不超過2,596,455股。 7.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4.27元至9.74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興櫃股票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806,788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100/7/22_100/9/21買回484,000股。 (2)100/12/9_101/2/8買回313,000股。 (3)101/11/1_101/11/30買回1,049,788股。 (4)102/3/22_102/5/21買回2,807,000股。 (5)102/8/13_102/10/12買回153,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取分批買回策略,為兼顧市場 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致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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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群豐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 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之發行總額為5,384,000單位,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384,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 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 之收盤價。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 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時 程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 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 認股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 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行使完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停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恢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 3.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算六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 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 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算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 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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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凌陽創新科技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聘任研發主管案 |
1.董事會決議日:102/10/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許世杰,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本次董事會解除其兼任公司及職務:Advanced Silicon S.A.,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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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景傳光電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聘任研發主管案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02/10/2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程士哲/研發處處長/本公司研發處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程士哲/研發一處協理/本公司研發處處長 顏志明/研發二處協理兼任製造處處長/本公司製造處處長 許耀宗/研發二處處長/佰鴻工業研發處處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職務調整及新任 6.異動原因:內部組織調整及新聘任 7.生效日期: 研發一處協理升任日期:102/11/04 研發二處協理兼任製造處處長升任日期:102/11/04 研發二處處長新任日期:102/11/04 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9189820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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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璟正科技 未 | 敦泰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
日 期:2013年10月23日
公司名稱:敦泰 (5280)
主 旨: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發言人:白培霖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2/10/23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2/10/23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永豐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摘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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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F-敦泰 | 敦泰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
日 期:2013年10月23日
公司名稱:敦泰 (5280)
主 旨: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發言人:白培霖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2/10/23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2/10/23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永豐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摘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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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璟正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
1.事實發生日:102/10/23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2/10/23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永豐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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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智晶光電 | 公告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02/10/2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彭慕伶 智晶光電稽核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顧熒芳 智晶光電稽核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 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02/10/23 8.新任者聯絡電話:037-587168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內部稽核主管將於次期董事會予以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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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瑞興商業銀行 興 |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2/10/23 2.公司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02年6月18日股東會基於本行經營區域擴大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769號判決本行不得以「大台北」為公司名稱,決議本公司更名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經濟部102年7月30日經授商字第 10201155490號函核准,本公司名稱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司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更名 基準日訂為102年10月21日。 (3)本公司更名後,股票代碼「5863」不變,原「大台北銀行」簡稱更改為 「瑞興銀行」。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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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富味鄉食品 興 | 澄清媒體報導 |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A1版 2.報導日期:102/10/23 3.報導內容:「富味鄉外銷2款油 95%棉籽油」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精煉棉籽油均符合食用標準,不含棉籽酚,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年10月20日公告資訊精煉之棉籽油於世界各國均為 食用植物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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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 彥臣生技藥品 興 | 公告本公司監察人解任 |
1.發生變動日期:102/10/22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田嘉昇 本公司監察人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 5.異動原因: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100/03/08_103/03/07 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10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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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 F-敦泰 | 敦泰更正代重要子公司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異動 |
日 期:2013年10月22日
公司名稱:敦泰 (5280)
主 旨:更正代重要子公司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異動
發言人:白培霖
說 明:
1.發生變動日期:102/10/22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國峰/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會計處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國峰/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會計處長
4.異動原因:無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1/04/10~104/04/09
7.新任生效日期:無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請黃國峰先生繼續擔任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摘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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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 璟正科技 未 | 敦泰更正代重要子公司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異動 |
日 期:2013年10月22日
公司名稱:敦泰 (5280)
主 旨:更正代重要子公司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異動
發言人:白培霖
說 明:
1.發生變動日期:102/10/22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國峰/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會計處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國峰/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會計處長
4.異動原因:無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1/04/10~104/04/09
7.新任生效日期:無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請黃國峰先生繼續擔任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摘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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