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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環拓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公司名稱: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 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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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環拓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本公司民國113年度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屏東縣枋寮鄉精進路50號 (屏南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管理大樓2樓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民國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3.民國112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董事選舉辦法」案。 3.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 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民國 113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29日止受 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 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3年4月29日17時前 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 回覆是否列為議案。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 『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處所: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屏東縣枋寮鄉永翔路25號, 電話:(08)8663546#705。 是否列入議案標準: 除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常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4)該議案超過300字或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上開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 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股東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 自113年5月28日至113年6月24日止。 (電子投票平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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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環拓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 |
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公司名稱: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民國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2)民國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 (3)民國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4)民國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5)民國113年度簽證會計師委任及報酬暨為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 變更簽證會計師案。 (6)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案。 (7)修訂「公司章程」案。 (8)修訂「董事選舉辦法」案。 (9)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10)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 (11)修訂「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12)修訂「風險實務管理守則」與「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案。 (13)訂定「永續暨風險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14)設置永續暨風險管理委員會與委任第一屆永續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案。 (15)召集本公司民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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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環拓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 |
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公司名稱: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民國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2)民國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 (3)民國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4)民國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5)民國113年度簽證會計師委任及報酬暨為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 變更簽證會計師案。 (6)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案。 (7)修訂「公司章程」案。 (8)修訂「董事選舉辦法」案。 (9)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10)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 (11)修訂「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12)修訂「風險實務管理守則」與「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案。 (13)訂定「永續暨風險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14)設置永續暨風險管理委員會與委任第一屆永續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案。 (15)召集本公司民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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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環拓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簽證會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簽證會計師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3/03/28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許振隆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楊博任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許振隆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高鈺倫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本公司為配合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簽證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3/02/29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不適用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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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環拓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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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恆勁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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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恆勁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17號(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2)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0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8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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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恆勁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財務報表 |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2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57,95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90,42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42,23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53,274)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53,274)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53,274)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2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887,70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12,19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875,50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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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康霈生技 | 公告本公司113/3/29起股票每股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 |
公告本公司113/3/29起股票每股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新台幣5元 1.事實發生日:113/03/29 2.公司名稱: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3/3/29起股票每股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新台幣5元。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係辦理股票面額變更,每股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新台幣5 元,業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2月16日經授商字第11330023140號函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2月26日證櫃審字第1130000697號 函核准在案。 二、配合上述面額變更,新股票上興櫃買賣日之參考價將按比例調整為舊股 票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2分之1,請投資人注意。 三、股票面額變更後,財務資料例如:每股盈餘或每股淨值等將有所變動,建 議投資人可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比率分析等作為投資分 析指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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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康霈生技 | 公告本公司股票面額變更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公司名稱: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票面額變更(每股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新台幣5元) 之換發股票基準日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換發股票時程如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3年3月20日 (二)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8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3年3月23日(因3月23日遇假日,最後過戶日提前至 3月22日)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8日 (五)換發股票基準日:113年3月28日 (六)有價證券換發日:113年3月29日 (七)新股票興櫃買賣日及舊股票終止興櫃買賣日:113年3月29日 (八)自新股票興櫃買賣之日起原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本次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方式)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二、本公司係辦理股票面額變更,每股面額由新台幣10元變更為新台幣5元,業 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2月16日經授商字第11330023140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2月26日證櫃審字第1130000697號函核准在案。 三、配合上述面額變更,新股票上興櫃買賣日之參考價將按比例調整為舊股票最 後交易日收盤價之2分之1,請投資人注意。 四、股票面額變更後,財務資料例如:每股盈餘或每股淨值等將有所變動,建議 投資人可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比率分析等作為投資分析指 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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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台寶生醫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初次上市(櫃)前對外公開承銷辦理之現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初次上市(櫃)前對外公開承銷辦理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提請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未定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未定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保留員工認購外,其餘85%~90%股份依證交法第28-1條擬徵得原股東同意全數放棄 優先認購之權利,委由證券承銷商進行公開承銷之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放棄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初次上市(櫃)前提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 金額、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宜,如因法 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條件需要修正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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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台寶生醫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所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並依相關法規 辦理。 (2)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公司之營運相對瞭解,為提高本 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洽詢之應募人包括內部人。洽定特 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為之。 A.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需對本公司業務營運相當瞭解且可提升公司未來營 運,本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同意認購本次私募普 通股增資案,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之可能名單如下: <1>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2>富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3>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4>黃智遠:本公司董事長 <5>蔡佩珊:本公司董事 <6>楊郁萍: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7>李忠良: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8>陳春葉:本公司獨立董事 <9>劉景洪:本公司獨立董事 <10>吳烈澄:本公司獨立董事 <11>陳宏賓:本公司總經理 <12>楊鈞堯:本公司營運長 <13>莊秀娟:本公司管理處暨財會部協理 <14>鄧振銘:本公司法規臨床部協理 B.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能夠提昇本公司技術,協助擴展本公司業務,可支持 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對未來公司營運及獲利之成長提升應有相當程 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不超過30,000,000股額度,私募總金額得視實際私募價格及股數而定,並於股東 常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前述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再不低 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疇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巿場 狀況訂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事項」之規 定辦理,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購置固定資產及支應其他因應本公 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 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 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訂。 11.參考價格:未訂。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 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屆滿三年後,本公司始得依相關 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其餘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 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 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 境需要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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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台寶生醫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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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台寶生醫 興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子公司PhiBioTherapeut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子公司PhiBioTherapeuticsInc.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PhiBio Therapeutics Inc. 2.事實發生日:113/3/28~113/3/28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不適用 每單位價格:不適用 交易總金額:美金4,000千元(約新台幣127,940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為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本次投資金額為美金4,000千元(約新台幣127,940千元)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董事會決議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股數:不適用 累積持有金額:美金7,500千元(約新台幣239,888千元) 累積持有持股比例:100%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總資產比例:25.47% 佔股東權益比例:39.11% 營運資金數額:254,676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支應子公司營運需求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3月28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3月28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現金增資 28.其他敘明事項: 交易之匯率以113年3月28日台銀即期匯率均價計算,並計算至千元止(USD/NTD3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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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台寶生醫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及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19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18號1F(生技大樓C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112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4)本公司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道德行為準則」、「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2)初次上市(櫃)前對外公開承銷辦理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提請原股東全數放 棄認購案。 (3)討論修訂「公司章程」案。 (4)討論修訂「資金貸與他人辦法」、「背書保證作業辦法」、「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1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9 13.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擬於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 4月22日17時止,受理持股1%以上股東就本次股東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 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股東提案手續,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 回覆審查結果;受理提案處所:台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堤頂 大道二段501號5樓。電話:(02)2695-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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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全福生物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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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全福生物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設置投資長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投資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3/03/2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群/本公司董事長/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安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4/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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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全福生物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數為800單位,每單位發行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 股之普通股,因全部發行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符合下列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可分別達成既定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指標A ●獲配對象:公司新聘任之主管或年度績效考核優異之員工。 ●既得時點: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第一年 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未 、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連續二 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之員工,連續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累積既得其獲配股之6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連續三 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之員工,連續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累積既得其獲配股之100%。 ●指標B ●獲配對象: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既得時點:經董事長及績效考核及獎懲委員會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 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 10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 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 下列方式處理: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 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員工非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 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員工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期間應依其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遞 延之。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公司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 收購公司時,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準日前一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第 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 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 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發行期間: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於經股東會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 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員工違反本公司服務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尚 未既得之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如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委託辦理信託保管之代理授權時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發行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發行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董事長得核定有發行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發行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發行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發行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發行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發行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發行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發行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發行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發行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為公司服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7,728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13年03月25 日交易均價34.66元為基礎)。依既得條件,暫估113年9月~116年8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113年2,773仟元、114年8,318仟元、115年9,243仟元、116年7,3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因尚處新藥開發階段仍屬虧損,以每年預計加權平均發行股份計算,發行後暫 估113年~116年分攤費用後對稅前每股淨損可能增加金額為:113年新台幣(以下同) 0.01元、114年0.04元、115年0.05元、116年0.0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發行後對本公司每股虧損增加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 ●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 、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參與現金增資認股。 ●於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 資比例註銷。承上,如本公司係辦理現金減資,本公司因此所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 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票信託保管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獲配之股票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 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經股東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 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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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 全福生物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發行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如於十年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 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或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之決議 ,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簡稱「 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自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 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 ●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自願離職、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權人 應於離職或解僱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或解僱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 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法定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 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 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認股 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具行使權者,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 ●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 ●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 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本公司股務 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 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換發普通股: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前送達 本公司股務單位,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 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發出「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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