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金管會和財政部兩財金部會持續進行協商
,惟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今年一月中旬做出的裁定,法官根據被繼
承人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五
項動機,認定已罹患中風、高齡達八十一歲的被繼承人王君,明
顯以巨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因此,支持國稅
局立場,認定須繳納近四百萬遺產稅。
這起訴訟爭議起因於高齡八十一歲的被繼承人王君,自民國九十
二年一月五日起,陸續以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
投保富邦人壽雷聲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保單,合計繳付保險費
二五○○餘萬元,王君並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死亡。
不過,國稅局查獲王君投保時,有中風後的言語障礙和記憶障礙
,住院期間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國稅局質疑被繼承人高齡投保
的原始動機,明顯是透過投保巨額的投資型保險,藉此達到死亡
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
相當的財產,實質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因此,認定應納稅額為
三八七萬。
王君的繼承人不服國稅局的作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人主張
,王君購買投資型保單是在法律範圍內,合法節稅;繼承人在判
決書中中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和保險法第一一二
條,皆未明定何時、何種理由、多少金額時,其保險金應併入遺
產計算,國稅局此舉並無法律依據。
其次是隨著人類壽命提高,年齡和投保無關,且王君投保時,仍
有意識且中風後,存活一、二十年者所在多有。
惟最高行政法院在本月十日作出的裁定,支持國稅局作法,指出
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應是考量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為
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困境的作法。
但王君的被繼承人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
額、時程,且投保時明顯以巨額保險費,以利死亡時移轉財產,
其規避遺產稅的作法,等於是一種脫法行為。
<摘錄工商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