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便宜行事,金管會開罰。金管會委員會二十九日決定,板信商銀
行員在未取得客戶完整印鑑下,就自行填寫取款憑條,支付客戶大額
款項,內控明顯有問題,依銀行法對板信商銀開罰二百萬元。
金管會在金融檢查時發現,板信商銀三重分行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到九十三年四月間,替某電子公司辦理存提款作業,在「未與客戶於
存款契約另行約定得以其他方式提取存款的情形下」,在客戶印鑑不
全時,就由行員代為填寫取款憑條支付大額款項,完成取款交易,明
顯違背內控規則,也違反銀行法四十五條之一的內控規定。
違反內控規定依法可處二百萬元到一千萬元的罰款,金管會發言人林
忠正說,其實印鑑不全,如果在存款契約中另有約定,也不是違法,
板信純粹是作業流程控管上出問題,並沒有涉及挪用之類的違法,所
以金管會核處二百萬元罰款。
<摘錄工商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