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銀於八十六年概括承受高雄五信,隨後因高雄五信社員大會有
關將資產負債讓與板信的決議遭最高法院撤銷;板信商銀要求金管會
成立專案小組接管高雄五信,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裁定駁回板信
商銀的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要不要接管金融機構,是主管
機關的請求,這不屬於人民請求的事項。
板信商銀表示,該銀行是在八十六年九月與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訂
約,約定高雄五信全部營業及資產讓與給板信商銀,並經高雄五信在
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臨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但是高雄五信八十六年九月第二次臨時社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因有社
員提起訴訟,遭最高法院在九十一年撤銷確定,使得板信商銀與高雄
五信之間的受讓及讓與資產的契約不生效力,板信商銀遂請求財政部
金融局(現為金管會銀行局),成立接管小組,接管高雄高信,協助
處理該行管理高雄五信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的後續事宜。
板信商銀指出,該行與高雄五信的讓與契約經法院判決無效,導致權
利受損,自屬於信用合作社法及銀行法保護的對象,得請求金管會接
管高雄五信。
金管會對此則表示,信用合作社法雖有可準用銀行法六十二條規定,
金融主管機關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派員接管,但這項決定是要由金融
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對受第三人請求的拘束。
金管會並指出,本案概括承受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乃私權爭議,並
非公法具體事件,板信商銀請求金管會監管或接管高雄五信,於法無
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十二年訴字第四○四○號判決中指出,關於銀
行法中對於是否要接管金融機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核處,
這並非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做這項接管行為,人民既無申請權,自不
能說主管機關不准這項請求,即有損害當事人權益,而對之提起行政
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板信商銀的行政訴訟。
<摘錄工商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