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五)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
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案,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
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一.五元整。
二、茲訂定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一)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
,並自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星期四)起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
四)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一)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持有本公司
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
時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
郵寄者郵戳為憑。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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