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
十一年度盈餘分配案,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
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一元整。
二、茲訂定九十二年七月六日(星期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星期四)起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星期三)起至
七月六日(星期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
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七月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前,駕臨或掛號郵
寄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郵戳為憑。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