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變電所設備汰換
工程等事由,自114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核三廠與台中供電區營運處等
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
耐用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4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
加6.14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3年10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4年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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