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考量國內債券市場胃納量有限,為增加 壽險業強化資本的籌資管道,開放壽險業可透過成立SPV在國外發行 具資本性質的債券,保險公司可對該資本性質債券提供保證。設立S PV及發債後在海外投資運用,仍屬國外投資範圍,還是要計入現行的 45%國外投資上限額度。
目前海外投資上限可達45%的壽險公司共四家,即國泰、南山、富 邦及凱基人壽,業者表示,目前額度都還夠用,即便加上SPV資本額 及發債金額也都還有額度可用。
過去已有壽險公司申請投資國外不動產,為進行相關租稅規劃,因 此成立海外SPV,專門握有國外不動產,蔡火炎表示,設立SPV要有目 的性,當初是因為不動產投資申請設立SPV,同一SPV不可能再作為國 外籌資的主體,因此各壽險公司要再申請新設立以發債為目的的SPV 。
據了解國際現行規定,這些SPV都要有日常營運,不能再是紙上公 司,因此設立成本可能比早年投資不動產的SPV要高一些,但好處是 外人投資這些SPV發的債券,即無相關租稅問題。
蔡火炎說明,目標是要在今年上半年將法規修正完成,有意願的壽 險公司,最快可以在下半年提出申請,業者申請至少要過兩關,一次 是設立海外SPV,要依照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後每一次海 外發債額度,也都要逐筆申請核准。
依照現行RBC制度,10年期以上具到期日次債放第二類資本(T2) ,可占風險資本100%;無到期日次債,放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1L) ,可占風險資本20%。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