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以因應未
來營運所需,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需求,於不超過
100,000 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
10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
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3.因應措施: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所稱之參考價格指實際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理論價格則係考量發行條件
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
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
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轉換價格及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
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3)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授權
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
之,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價
格訂定應屬合理。
(4)若因累積虧損或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轉換價格或發行價
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
市場價格狀況,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及合理。若有轉換價格或發行價格低於
面額之情形者,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未來將視
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或
其他法定方式彌補虧損。
二、應募人選擇方式:本案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
接或間接助益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為首要考量;洽定特定
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三、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
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
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
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四、預計辦理私募額度:於112年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分
次辦理,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於不超過100,000仟股額度內辦
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10 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五、辦理私募之各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充實營運資金,強化
公司財務結構及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案之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
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二、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辦法、實際發
行價格、發行條件、發行期間、發行日期、發行金額、轉換價格、計
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暨其他一
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
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暨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處理一
切發行相關事宜。
三、除前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擬提請董事會通過並提送股東會
公決。<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