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細節如下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新竹市香山區南港段790、791及792地號
(2)決議日期:111/07/14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土地面積共1,250.21坪,
每坪約新臺幣45,600元,購買總價新臺幣57,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本交易相對人林廷峰為本公司董事。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1.因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廠區,除辦公大樓佔地
為甲種建築用地外,其餘為農牧用地,因擴廠需要辦理毗鄰土地變更使用
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本案標的物即為辦理毗鄰土地之其中一筆,且該
標的物未來將提供給本公司向銀行借款作為抵押之土地,同時考量本公司
未來擴廠需求及永續發展之目的,故擬直接出資購買。
2.本標的物地號為790、791、792地號,所有權人為林耕德,林廷峰於
民國111年6月23日簽約後,將以每坪約新臺幣45,600元透過買賣取得。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
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約定事項:
1.交付及付款條件:依實際簽訂之買賣合約規定。
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
及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並取得
會計師複核意見。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兵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
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局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
第陸一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本案經不動產估價師江晨仰鑑價正常價格每坪NT$14,000與限定價格每坪
NT$48,000,交易價格約NT$45,600介於兩者間,因此應屬合理範圍。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
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
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
紀費: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本案標的物之目的有三點
1.因本標的物之取得,有助於未來因擴廠需辦理毗鄰土地變更使用地類別為
丁種建築用地
2.因本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公司董事),本標的物未來將供本公司營運使
用,以確保該使用廠區長期自主使用權。
3.因本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公司董事),本標的物未來將供本公司作為向
銀行借款之設定抵押標的物,以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