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自2018年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以來,陸續適用各類商 品,目前包含股價指數類期貨、個股期貨(含股票期貨及ETF期貨) 、匯率期貨、商品類期貨等期貨類商品,以及臺指選擇權等均已適用 ,適用商品交易量已達整體交易量99.9%。
所謂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係期交所對適用商品之每一「新進委託」 逐一進行檢核,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委託簿狀況,試算該 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當有下列狀況時,期交所將退回該筆新進委 託:
新進買單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新進賣單之可 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因應半導體30指數及航運指數波動度較高之特性,半導體30期貨及 航運期貨單式契約退單百分比採3%,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採1.5%, 其餘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方式,大致上與其他股價指數期貨相同, 以下舉例說明:半導體30期貨範例:限價買單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 格區間上限。
假設半導體30指數前一日的收盤價為4,200點,半導體30期貨最近 月退單點數為126點(=4,200×3%)。
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4,190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4, 316點(=4,190+126)。
若交易人以4,400點ROD限價委託買進15口半導體30期貨最近月契約 。
依據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4,190點8口、4,350點2口、4 ,400點5口,故4,190點8口成交剩餘7口,因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格 區間上限退單。
航運期貨範例:市價賣單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假設航運類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280點,航運期貨最近月退單點數 為8.4點(=280×3%)。
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280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下限為271. 6點(=280-8.4)。
若交易人以IOC市價委託賣出15口航運期貨最近月契約。
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280點5口、270點4口、265點6口 ,故280點5口成交,剩餘10口因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 單。<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