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0/12/06
2.公司名稱: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鑒於近期全球經濟驟變及資本市場波動,考量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有資金
需求之必要性,故本公司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案之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至111年1月17日,以利順利完成現金增資募集作業。
(2)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年12月03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9508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本公司於110年12月
06日收到金管證發字第1100149508號函文)。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
(3)申請方式: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之關係而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
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
行帳號徵詢單,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0年12月24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
送達為準)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
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辦理,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
,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
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0/12/1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存款機動利率計算。
註2: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5)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6)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
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二、承諾書
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年9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723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10年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5079號函核備在案。
因考量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不足,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申請延長,本公司董事長
業經董事會授權後核決展延本次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1年1月17日。
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若因延長特
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
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法對此權利受損之已繳
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立書人: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吳 學 宗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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