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0/05/18
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公司應於股款開始說
明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
價款合約書;且應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公告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等資訊。
(2)本公司委託代收股款機構:台灣銀行桃園分行及各分支機構
(3)本公司委託存儲價款機構: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4)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合約之訂約日:110/5/18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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