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工程承攬台電天然氣發電機組工程,辦理185億元聯貸,中鼎此案的最大特點,在於聯貸是取得銀行提供履約保證的額度,也就是銀行開立保證函,而非銀行實質掏錢放貸,因此銀行承擔的風險,來自借戶無法對工程發包單位履約,沒有放款回收的問題,承擔的風險相對低很多,而賺取的費用則是保證費,而非放款利息。
兆豐銀主管指出,這類承攬公共工程的聯貸,因資金來自發包的國營事業或政府機構,不像高鐵這種BOT案(興建、營運、移轉)須有相當的自有資金,所以銀行扮演的角色是為借戶,也就是承包商提供保證,保證借戶有履約與支付保證金等能力,承包商執行工程的相關資金是來自政府,然後視工程進度取得資金或預付款等。因此銀行不必出借資金,出的是名字。<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