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9/08/27
2.發生緣由:華泰商業銀行(股)公司與百分百持股之子公司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公
司於109年08月27日經雙方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合
併基準日暫定為109年12月30日。合併後華泰銀保經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
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華泰銀行概括承受。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通知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公
司之債權人對上開合併決議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逾
期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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