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8/11/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裁處書。
3.處理過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有關「億○等公司」案件
之起訴內容為由,核定本公司於103年1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止,未依法取得憑證,
而以非交易對象之「億○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4.預估可能損失:罰緩新台幣236,925,964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擬依法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起復查申請,
請求撤銷原核定及裁處。
7.其他應敘明事項:應納本稅新台幣236,925,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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