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條款再度出現。金管會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範圍與適用對象,原本保險業只要立即通報財務或業務上有「重大財務損失」的事件,這次新增「重大缺失」事件也要立即通報保險局,發生隔日起算七個營業日要報詳細資料與後續處理情形。
金管會上月底才重罰南山人壽660萬元,主要是2018年5月有人向南山人壽高層檢舉,指其台股投資經理人有建Line群組、報明牌,討論南山人壽投資的個股,但當時南山人壽高層並沒有將此事當成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一直到當年7月被媒體爆出,才通報保險局,並表明已要求該經理人自行辭職。
保險局表示,當時南山人壽依據的理由是該名台股投資經理人,並未造成公司財務損失,因此並未視為重大偶發事件,也未經其重大偶發緊急應變小組討論,保險局認為南山人壽重大偶發通報判斷機制存有系統性重大缺失。
這次保險局修正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辦法,增加財務、業務有「重大缺失」的事件,要馬上通報保險局;第二是刪除大量解約、保單貸款「有資金流動性不足之虞者」,即只要有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就要通報,不能等到資金流動性不足才通報;第三是刪除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健全營運」,即只要發生資安事件,要立即通報,也就是大量減少公司判斷或不明確部分。
南山台股經理人出包事件,今年初已讓保險局核訂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比照投信操盤人強化防範利益衝突,即增加關係人持股申報範圍等。
近十年來,金管會為了強化監理新南山人壽及解決相關爭議,新增不少南山條款,如最早的壽險業新股東必須承諾持股十年及增資能力等,後來只要有壽險公司經營權移轉,都是適用此審查規定。
之後又有國際板加計國外投資不得逾65.25%、業務員登錄另一家產險公司不需取得原登錄壽險公司同意,及近期的債券ETF規定投資人分散原則等,都是市場俗稱的南山條款之一。<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