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產生盤中 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期交所的「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 5月27日上線。
期交採計劃性、階段式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第一階段 於107年1月22日先行適用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近月及次近月契約 (含跨月價差);第二階段於107年11月19日擴及所有國內股價指數 期貨契約;第三階段措施「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108 年5月27日上線。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於適用該措施商品,訂定即時價 格區間上、下限,計算公式為:「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 點數」、「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針對適用商品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改價視同新進委 託,需再次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委託簿狀況 ,試算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
在檢核時,若該筆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 限,將退回該筆買單;若該筆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 格區間」下限,則將退回該筆賣單。
該措施僅會針對少數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穩定新進委託單予以退單, 對一般低價買進及高價賣出委託,不會有所影響。
舉例來說,假設臺指選擇權最近月某履約價格契約即時基準價為1 5點,若退單點數為100點,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115點,此時交易人 以市價委託買進1口,系統檢核計算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為120點,因 120點已高於115點,逾「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系統會退回該筆買單 。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雖能夠透過交易系統動態計算退單的機制,防範 瞬間價格異常波動。
期交所提醒,此一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的價格穩定,交易人仍應 留意各類委託單功能及委託價格合理性。其次,該措施盤中運作時, 可能因特殊市況,期交所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 人仍應留意自己委託價格合理性,不宜完全依賴該措施功能。
<摘錄工商>